臺北縣教師會針對活化課程實驗方案之說明(一)

你要包著糖衣的毒藥嗎?活化課程實驗方案是一個違反專業、違反國定綱要的實驗方案。本會從今天開始將陸續針對此實驗方案其適法性、學生學習及配套建議提出說明,首先將針對縣府是否得進行教育實驗部份進行說明。


壹、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目前認為此英語活化實驗方案適法性無虞,主要依據兩點: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臺北縣教育局可以進行教育實驗。

二、依據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實施要點第2點第8項規定:「導師時間及午休、清掃等時段不列在學習總節數內。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之規定自行安排。」

綜上,臺北縣教育局據以認定其所推動之活化課程實驗方案,所增加課程的3節課,係屬非學習節數,而「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訂定之權責單位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本就有權可以訂定非學習節數。
 

貳、針對地方政府是否得進行教育實驗部分,本會說明如下:

    臺北縣教育局確實可以進行教育實驗,然既屬教育實驗性質,則應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準此,此實驗方案應尊重家長及學生自由選擇的權利,故學校須針對所有參與實驗方案的學生及家長作意願徵詢,若有學生不參與實驗方案,則應尊重其選擇,對於未參與實驗方案的學生,學校仍應慮及學生受教權,及妥善安排學生未參與實驗課程的學習活動。
 

值得觀察和思考的點:

一、目前未有任何資料顯示有任何學校針對家長及學生的自願性予以調查,亦未見有任何學校針對參與學生及未參與學生的活動規劃進行安排。

 

二、在安排課程上可能產生之實務上的操作難題:

1.若統一安排於同一下午進行,不參與的學生可離開學校,由家長自行安排及照顧,然對於參與學生,同一個時間點所有班級須安排2節所謂的「國際文化學習」及1節的「精進閱讀」,「精進閱讀」若由導師授課在安排上師資來源無虞,但是「國際文化學習」若由英文老師來授課,代表同一個時間點有多少個班在上課,就必須具備相同數量的英語師資進駐,亦即若為一個年級一個班的6班小型學校,低年級統一一個下午留下來上課,同一個時間點需要2位英文老師,課程安排上沒有問題,但對於1所百班的學校而言,一個下午須同時進駐3334位英文老師,而學校英文師資的安排上變成了很大的問題。

 

2.若增加一個下午,將課程平均分散到所有上課的時間,不參與的學生,遇到所謂國際文化學習及精進閱讀的時間,仍須留在校內,再由學校安排其活動場地並安排人員照顧其安全,然對不參與的學生而言,本來可以有一個完整的下午進行社團活動或是其他才藝課程,以切割的方式,恐難進行。而對於學校而言,則須另協調場地及增加照顧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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